[案例]
某公司有一名員工,一天上班途中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時被一輛自行車撞倒,由于該員工年紀較大,被撞成骨折。當時該自行車主見情況不好,就溜之大吉。該員工通過治療康復后,他向公司提出,他治療的這段時間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并要求公司支付醫藥費等相關費用。
[分析]
該名員工受傷不應算是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對工傷有如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該名員工發生事故時,雖然正在上班的途中,從事故發生時該員工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這點上,可以看出該員工對該事故的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但由于該事故是由自行車違章引起的,而非機動車違章,因而該事故不屬于機動車事故,該員工發生的這起事故也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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