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條例》具體規定了七種受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職業病是指國家列入職業病名單中的疾病。同時,《條例》規定了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等三種情形,可以視同工傷。但是,由于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導致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診斷為職業病后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工傷申請的材料.需要補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材料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后,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和職工等有關部門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作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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