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2月19日下午3時許,某二手房經紀公司業務員劉某等人為本公司散發售房宣傳廣告單時,與同在此地發放售房宣傳單的另一公司業務員李某等人相遇,雙方發生爭吵后平息。后雙方再次發生廝打,在某小區16號樓前劉某用力猛烈推搡李某,李某隨即抽出隨身攜帶的不銹鋼刀朝劉某左腿部猛刺一刀,劉某因傷誤工2個半月。后劉某咨詢至法院,問是否可以因此申請工傷待遇,能否申請法律援助?
[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本案中,劉某的意圖是為公司多爭取房產市場的市場份額,但此舉并非其工作職責。劉某的職責很明確,是受公司指派為本公司發放宣傳單,而不是與本公司員工一道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發放宣傳單,其行為超出了其履行職責的范疇,故其受傷與履行職責無關。因此,本案中的劉某不能申請工傷待遇,也不能申請法律援助。
上一篇:不予視同工傷的工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