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原為一家機械廠職工,因廠內生產經營困難,經熟人介紹到一家水泥公司當操作工。2005年2月,李某在公司操作車間工作時被機器絞傷右臂,后被鑒定為八級傷殘,水泥公司稱李先生為“臨時工”,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落實工傷待遇。
李某又找到機械廠,廠方稱李是在為別的公司工作時受的傷,與自己沒關系。無奈,李某提起勞動仲裁,將機械廠和水泥公司都列為被訴人。
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李先生與水泥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且李先生到該公司工作是個人行為,不是工廠指派或借調,工傷事故發生地又在水泥公司,根據“誰受益,誰負責”及公平原則,應由水泥公司承擔李某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