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劉永力于1970年6月份起在西都煤礦參加工作,長期從事礦下掘進工作,1987年被授予山東省富民興魯勞動獎章。在此之前,劉永力已身患二期塵肺病,1996年1月經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退休。2005年1月25日,經臨沂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劉永力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四級,護理依賴程度為無護理依賴。劉永力曾多次上訪要求落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問題,后經訴訟得以解決。2006年5月9日,劉永力向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于1987年被鑒定為二期塵肺進行工傷認定,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6年5月16日以劉永力超過申請時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劉永力不服,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人民政府作出維持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不予受理決定。
劉永力遂將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西都煤礦告上法庭,稱在2005年12月13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沒讓交,所以根本不存在過期問題。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判令被告對原告的工傷依法作出認定。
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法庭上辯稱:劉永力已于1996年1月經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退休,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原告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能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劉永力1987年3月查出二期塵肺,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一年時效。劉永力訴稱的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沒讓交申請材料的事實是沒有依據的,劉永力2005年12月13日只是到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處領取申請表,直到2006年5月9日才遞交。據此,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6年5月16日對劉永力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給劉永力。
西都煤礦述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劉永力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過申請期限,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劉永力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劉永力在西都煤礦處工作期間,西都煤礦已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為劉永力落實了工傷待遇,1996年1月,西都煤礦也按照法律規定,為劉永力辦理了退休,羅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劉永力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劉永力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30日。”2002年4月2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頒布實施勞社廳函[2002]159號《對陜西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問題請示的答復》指出:“《試行辦法》第十條中‘15日’、‘30日’的期限規定不是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效,對于超出這一期限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提出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這就說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并未對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作出規定,對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應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