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結構大調整的歷史時期,努力做好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措施。勞動保障工作關系到人們“從搖籃到墳墓”的一生。直到影響著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社會意識,確立適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勞動保障觀念和意識,是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內容。 標題一、勞動者權益保護制度的概述 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勞動保障工作,與廣大勞動者的利益密切相關,事關經濟發展、政治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勞動保障工作是圍繞勞動者這個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進行的,與生產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在處理勞動關系時,既要保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在社會保障工作中,既要維護公平,又要注意效率,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在社會保障方面,由國家或單位包下來的“企業人”、“單位人”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人”轉變,社會保障權利和義務觀念逐步確立。
勞動保障工作涉及千家萬戶,直接關系到人們的就業狀況和生活質量,是維護億萬勞動者利益的直接體現,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廣大人民群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補、弱有所助、安居樂業,把黨關心人民群眾生活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計劃中最廣泛的項目之一,工傷保險作為對工傷事故、職業病、所造成的受害者本人及其供養親屬必要經濟補償的社會制度,工傷保險涉及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康復三大環節,而工傷事故的經濟保障是帶有善后處理,被動性質的保障制度。特別是加入WTO后,面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更需要建立完善的職工權益保障制度。 標題二、工傷保險的基本理論
一、工傷的概念及含義
工傷一詞有各種不同的理解。1884年德國頒布世界上第一個工傷保險法至今有“工人家屬”、“工傷”、“職業傷害”等產生不同的概念。 工傷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受到的意外傷害。最初的工傷僅僅指工作中勞動者因工作環境,工作條件的不良及各種原因所發生的意外事故。而“工傷”概念以工傷事故造成的傷亡,擴大到職業病所造成的傷害。(1)“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事故。”(2)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用“職工傷害”(3)代替“工傷”概念。我國有關勞動法學者把工傷理解為“因工導致傷、病、殘、死亡等事故造成的損害”。“工傷”一詞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工傷包括職業病,而狹義的工傷概念不包括職業病。
二、工傷保險的含義及特征
工傷保險在歷史以展過程中使用過“工傷津貼”、“工傷補償”、“職業傷害保險”等。它經歷了自發互助階段、有組織互助階級和國家立法等三大階段,以立法形式強制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
工傷保險有狹義、廣義之分,而且含義不一。廣義的工傷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用立法強制實施的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的制度。狹義的工傷保險制度僅指因工傷意外事故遭受傷害的物質、生活保障制度。該制度具有政府干預性、國家立法強制性、風險共擔性的特征。
工傷事故具有事故發生的不可預測性。不可預測性包括發生時間的不可預測性,發生原因與結果的不可預測性。工傷的發生作為企業是必然性的,但該事故何時、何地發生在何人身上具有偶然性。為防止這種事故的發生就需以保險的形式來轉移風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賠償保險,是指職工因工受傷、致疾或死亡、患職業病時,依法獲得經濟賠償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通過對工傷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以減輕工傷職工所受經濟上的損害,并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的保險。三、工傷保險理論工傷賠償從無到有,再到嚴格責任說,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這是勞動者前赴后繼,在廣大運動中爭取來的。工傷保險理論也跟隨勞動者隊伍的壯大成熟而發展過來的。1、不賠償論勞動者是一種勞動工具,其只有出賣勞動力的自由和義務,沒有什么權益保障而言,勞動者只有赤裸裸地接受剝削,統治者對廣大勞動者實行野蠻的血腥制壓,更無工傷賠償立法,所以最早時工傷不需要進行賠償。2、結果責任原則又叫“加害原則”或“原因責任原則”,即職工造成工傷,不問企業主觀上有無過錯,僅依據企業是造成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引起的“結果”就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3、過失責任補償論
也叫過錯責任,是以企業在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即企業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早些的工傷賠償理論認為雇主對工傷事故責任承擔完全依賴于受傷害的雇員能否在糾紛中證明雇主是否有過失,如雇主有過失,就必須承擔遭受的部分損失。該理論認為勞動者在接受并從事某項工作時,也就接受了這種勞動風險。雇主只要保持工作場所的合理安全環境,就可逃脫于對工傷事故承擔責任。4、推定過錯論在企業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在無法明確過錯的情況下,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根據職工與造成損害的企業的管屬關系和對之應盡的注意義務或享有的利益,在其不能證明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認定為有過錯。5、雇主責任補償論。
隨著工傷的增多,到19世紀后半葉,興起了雇主責任補償論,雇主責任保險是由受傷害的工人或親屬向雇主索賠,雇主直接支付保險待遇。
6、無過失責任賠償論
又稱無責任補償論,自19世紀末,工傷賠償立法興起,采用無過失賠償論。正常情況下,勞動者都不會自愿地受工傷、該理論認為不問責任在誰,只要發生工傷,一律進行經濟補償,因此也稱無過錯賠償論。它是企業沒有過錯造成職工損害,與有關的企業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原則是根據企業場所危險性與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責任,所以也稱“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和“嚴格責任”。無過失補償,系指工傷事故無論是由于雇主的疏忽還是本人或同事的過失,甚至根本不存在什么過失,雇主都應該進行工傷補償,雇主無條件地對工傷者實行傷害補償,是建立在“職業危害”原則基礎上的。十五世紀末,德國、法國、英國幾乎同時確認:凡是利用機器或雇員體力從事經濟活動的雇主或機構就有可能造成雇員受到職業傷害。后來這一原則被所有工業化國家認同,并寫入國家勞動法規,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主要目的在于切實保障工傷人員的權利。7、公平責任這是基于“良心公平的責任”原則產生的。在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而適用過錯責任又會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失得不到賠償,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據雙方實際按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