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單位自殺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李仁是外地來京的務工人員,在一家企業從事保管工作,一天早晨被人發現在倉庫服毒自殺。事后李仁家屬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因工死亡處理。因當時公安部門尚未認定李仁死亡原因是他殺還是自殺,故未答復。經公安部門調查表明,近日又保安李敏因為盜竊公私財產,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審查,此案涉及李仁,同時驗明現場無他殺跡象,認定李死亡為服毒自殺。該公司根據其自殺的結論和工傷保險政策研究決定李仁死亡按非因工處理。李的家屬不服,認為李仁是死在工作崗位上,屬因工死亡。
問:職工自殺在工作崗位上屬于工傷嗎?
答:本案李仁自殺身亡顯然不能按因工死亡處理。其理由是:李仁死亡經公安部門認定為服毒自殺,極有可能是畏罪自殺,是為逃避法律制裁的自殺行為,李因涉嫌盜竊問題,一旦被查實就屬違法犯罪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有“自殘或者自殺的”行為,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不論該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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