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我公司于2005年3月承包了鳳城市大梨樹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一條商業街的三期工程。同年4月29日,公司與某施工隊楊某簽訂了施工協議書,并將該工程的粉飾抹灰部分分包給楊某的施工隊,楊某在工地負責指揮調度工作,但該施工隊并不具備法人資格。此后不久,楊某將其負責的部分抹灰工作包給陳某,陳某自帶工具干活。陳某在干活過程中,又雇了徐某(女)給其當力工,并由楊某按平方米計算給付工程款。2005年7月19日,徐某向楊某提出要離開工地,并讓其再找力工幫忙,之后就再未到工地工作過。
2005年7月22日清晨6時10分,徐某乘坐陳某的摩托車行駛在桓蓋線231KM+980M時,由于摩托車輪胎氣門嘴脫落、后輪胎爆裂,致使摩托車方向失控滑倒。在發生這起交通事故后,陳某并沒有受到嚴重的傷害,倒是徐某在被送往鳳城市中心醫院后,查出腦部三處出血,確診為植物人。徐某入院后,經交警部門調解,陳某與徐某的丈夫達成了16500元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且此款已支付。
我想咨詢一下,我公司與徐某之間究竟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呢?徐某是在與陳某解除合作關系后的第四天發生了交通意外,如果我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話,那么徐某是否能夠認定為工傷呢?
律師解答:
從你所述的問題來看,徐某與你公司并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與陳某存在雇傭關系。徐某雖然在你公司的工地上干活,但沒與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你公司將大梨樹工地的粉飾部分包給了楊某的施工隊,楊某又將部分房屋的室內粉飾分包給了陳某,徐某受雇于陳某,為陳某打零工,徐某在工地干活具有臨時性和一次性的特點,并不是長期穩定的行為,因此不在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內。
此外,依據《遼寧省保險工傷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時間內和合理路線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包括雖有違章責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在本案中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且當時陳某和徐某行駛在桓蓋線上,也并非只通往你公司的工地,因此無法認定其向哪個方向行駛,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工傷認定的問題。
據你所述,7月22日發生交通事故時,徐某應按相關的過錯責任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其已與陳某達成了16500的損害賠償協議,且陳某已經支付,應認為此案已了結。
本案跟進:2006年3月,建筑公司向鳳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定其與徐某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4月12日,鳳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建筑公司與徐某不具備事實勞動關系。
該委員會認為,建筑公司在用工時,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事項。在此案中,建筑公司雖然將工程發包給楊某,但楊某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其所用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應與建筑公司建立。通過建筑公司的證人證言證明了徐某在2005年7月19日離開工地的事實,建筑公司所提供的證人證言經調查,該委員會認為可以采信;徐某也提供了證據材料及證人(包括一親屬),但其證言屬于格式化,同一人證在時間上敘述也不一致,該委員會不予采信。
最后,本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四)項和《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之規定,該委員會裁決建筑公司與徐某不具備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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