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單位的一位科長,前不久到外地出差開會,會后到當地的一處風景點游玩,不慎摔傷,造成小腿骨折。他及其家人認為“旅游也是開會的一部分”。要求認定為工傷。請問這一要求是否合理?
遼寧邢彬邢彬同志: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同志解釋,1996年原勞動部頒發(fā)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2003年4月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都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位科長因工作原因出差是“因工”,但會后旅游則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不能視為工作。由于其受傷非工作原因所致,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受傷是否為工傷,主要看三點,即看其受傷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否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編者
《人民日報》 (2005年01月17日 第十五版)
上一篇: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有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