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職工因工外出途中發生車禍,被肇事者送往附近醫院搶救。該醫院不是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在搶救過程中,使用了很多非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上的藥品。這些搶救費用能否予以報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勞動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3號)規定,各統籌地區要根據實際,適當放寬緊急搶救期間用藥的范圍并制定相應的支付管理辦法。
在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當地未實施協議管理的,應當在醫保定點醫院)治療,且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工傷醫療費用才能報銷(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報銷)。
制定這些標準的目的是要合理控制醫療費用的支出,遏制浪費,從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數工傷職工的醫療和康復需求。
但并非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的治療費用一定不能報銷。在搶救的情況下,雖然不是在工傷協議醫療機構進行的,所用藥品等范圍也超出了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范疇,只要是為搶救所需要的,就可以報銷。
上一篇:調解獲得的工傷賠償金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