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解釋】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
1.關于財政專戶。
工傷保險基金是國家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資金,是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如果不能合理、有效地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制度就會落空。因此工傷保險基金作為專項基金須存入統籌地區銀行的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在實際操作中,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機構、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和“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收入戶用于暫存收繳的各項基金收入,除按規定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撥資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戶主要用于支付基金開支項目,除按規定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財政專戶用于存儲基金,其作用是接受從收入戶劃入的資金,并向支出戶撥付資金。工傷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必須從支出戶中撥付。
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的資金應定期全部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預算,按一定期限將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撥到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數額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劃撥資金;需要調整預算的,按調整后的預算執行。財政部門除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預算和其提出的用款計劃撥付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同時,為了嚴肅財經紀律,本條還規定,工傷保險基金不得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也不可以挪作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支付。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為了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基金的完整與安全。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各相關主體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得違規操作,否則,將受到行政處分甚至是刑事處罰。
2.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由于從籌集到支付的時間跨度較短,沉淀的資金不多,而且工傷事故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基金隨時面臨支付的可能。為了保障將資金主要用于工傷職工的救治、救濟,本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只能用于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支出。
一是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診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十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6至24個月的工資;——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70%、60%;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和30%;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職工工資的40%、其他親屬3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至60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二是勞動能力鑒定費。根據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費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支付給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醫療衛生專家的費用。如果勞動能力鑒定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費也包括支付給相關醫療機構的診斷費用。將勞動能力鑒定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是工傷保險制度的一大進步。在此之前,勞動能力鑒定費是由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考慮到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將單個用人單位承擔的對工傷職工的賠付責任,以通過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方式來體現,盡量減少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的責任。因此,條例將勞動能力鑒定費納入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
三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條例明確列舉了工傷保險基金的具體支出項目,但是隨著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新的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條例目前的規定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應該由基金支出的項目。為了給基金的合法支出留有一定的空間,同時,為了避免濫用基金情況的發生,條例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才能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其他文件,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和勞動保障部制定的部門規章,都不得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