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考慮到實際工作中,職工除了在本單位內工作外,有時還必須到本單位以外去工作,如果這時職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按照工傷的基本精神,也應該認定為工傷。同時,考慮到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如果遇到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很難確定職工是在事故中死亡了,還是由于事故導致職工暫時無法與單位取得聯系或者是在事故中發生了其他情形,本著盡量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
這里的“因工外出期間”,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這里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是指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指不僅離開了本單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第一種情況可以包括領導指派的情形,也可以包括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種情況則必須是領導指派的情形。 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在上述各種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中所稱工傷包括因工受傷和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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