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解釋】本條是關于工傷認定的時限和回避的規定。
對工傷認定的時限作出規定,一是可以及時有效地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持社會的安定,減少甚至杜絕“鬧工傷”事件的發生;二是可以提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效率;三是符合行政審批的及時性原則的要求。
根據本條的規定,工傷認定作出的時限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的60日內。需指出的是,工傷認定時限的起點是收到工傷認定的申請。所謂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并不是指只要收到工傷申請書等一、兩項材料就開始工傷認定的時限計算,而必須在收到了所有的工傷申請材料后起算。工傷認定申請人在申請時所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地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另外,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后的60日內,除作出認定結論外,還必須及時將結論書面通知到申請工傷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該職工的所在單位。
本條第2款關于回避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工傷認定工作的公開、公正。按照本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包括部門的領導、一般工作人員,無論是否與工傷認定工作直接相關,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親戚、同事、同學、老鄉等熟悉的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作出工傷認定的,都需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