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解釋】本條是關于行政部門在制定工傷保險政策、標準時應當征求雇主代表、雇員代表意見的規定。
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涉及國家、單位、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在工傷保險的政策和標準制定中,除了要維護國家的利益外,還要充分保障職工的權益,對單位的利益也不能忽略,否則,工傷保險基金將可能成為“無米之炊”。因此,本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標準時,要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本條規定的重要意義在于,它力圖按照國際通行的“三方機制”原則使行政部門制定各項政策、標準更具有廣泛的社會性。這樣規定,也是為了保證政策制定的過程更加民主、公開,擴大群眾參與的程度,通過立法確立政策、標準出臺的必經的法律程序,使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各項規定具有更堅實的群眾基礎,更能反映社會各界的心愿和要求。同時,這項規定也是建立一種監督機制,防止行政部門在制定各項政策時出現部門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