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規定。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都非一次性待遇,而是長期或者持續一定時期的待遇。為了保證這些待遇水平不因物價上漲等因素而降低,讓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的遺屬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有必要適時進行調整。
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是一項地域性較強的工作。加上職工工資增長、生活費提高、物價指數變化等不是定期的,各地調整的時間不宜固定,本條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調整辦法,包括調整的依據、幅度、頻率、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