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為謀工廠機修車間修理工。一天,張某接到另一車間全某送來的報修單。要求張某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設備。
張某將報修單交給了車間主任,并轉告車間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將故障設備修好。車間主任對張某說:你不用聽他指揮,你由我來安排工作任務。并給張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務,而沒有同意張某去為全某修理設備,也沒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設備。第三天,全某找到張某,問為什么沒有將他那臺出了故障的設備修好。張某回答,車間主任要求他先修別的設備,并說他聽自己的車間主任的安排,要求全某有什么問題可以去找其車間主任談。全某不滿張某的回答,開口就罵并動手打了張某,兩人就撕打起來。結果張某被全某打成重傷。全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后,張某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理后做出了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張某不服,向上級勞動行政保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向上級勞動行政保障部門否決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認定。
[評析]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了不維持下級勞動行政保障部門的認定決定,確定張某所受傷害確系工傷。理由是:第一,張某遭到全某毆打的原因是沒有按照全某的要求為其修理設備,而是按照車間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設備,這是由于工作而發生的傷害。而且張某遭受傷害也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內。第二,張某與全某打架是違反了勞動紀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張某是屬于自我防衛。因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因履行職責遭受人身傷害的,應屬于工傷。在本案中。張某已將全某修理設備報修單交給了車間主任,并根據車間主任的安排,先修理其它設備。全某以此為由毆打張某,張某所受傷害是履行工作職責所致。張某打架屬于正當的自我防衛,不同于全某尋釁滋事的打架,因此,張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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