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電梯公司的安裝工人,今年2月份我在為客戶維修電梯時摔傷,致腰椎粉碎性骨折,終身殘疾。我們公司為員工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人身意外險,我出事后,保險公司已經賠付2萬元給公司,我現在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給我工傷待遇同時將保險公司的保險賠款支付給我,但仲裁委說:“我只能選擇一種,選擇了保險公司的保險賠款,那工傷待遇則要扣除這2萬元,選擇了工傷待遇,則無權要求保險公司的保險賠款,該保險是單位出錢購買的,應當歸單位所有。”這種說法對嗎?我認為商業保險與工傷待遇是兩回事,我應當可以同時取得工傷待遇和商業保險賠款。
答:我們查詢有關法規,并未發現有關職工不能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法律規定。雖然單位是該保險的投保人,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無權涉及保險的歸屬。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后,工傷保險待遇主要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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