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石某不滿15周歲,2007年6月使用他人身份證冒充成年人進入鶴山市某電器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試用期,按天計酬。2007年7月的一天,石某在公司工作過程中造成左手中指受傷的事故,經鑒定為傷殘10級。公司為其支付了醫(yī)療費及工作期間工資,后因協商賠償無果,石某向鶴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該公司一次性賠償16323.68元給石某,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及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該公司不服裁決,于今年1月向鶴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該公司認為石某使用他人身份證,故意采取欺騙的手段與其建立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石某無權請求公司支付有關費用。法院最終判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該公司賠償石某損失12890.06元。
法官說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三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應按實際勞動關系確定主體。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假冒身份證明為其投保而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無效,但用人單位仍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該未成年人因工作遭致傷害的,應由用人單位負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石某雖因冒用他人名義且是未成年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但公司仍應按約定支付報酬和對其遭受工傷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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