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靈:
我是一家郵政所的職工。去年11月15日,我上班將郵件送到某單位辦公樓時,被李某扛著購買的重物撞倒跌傷(該貨物系他個人購買),住院治療了近2個月,單位按工傷待遇給我處理了有關費用。我找到李某要求賠償,李某說我在上班時受傷屬工傷,已獲得工傷待遇,不能再重復要求賠償。請問,如果李某堅持不賠,我能起訴要求他擔責嗎?
律師:
工傷待遇是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工傷后應當獲得的權益,與民事損害賠償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兩者不能相互代替。但工傷職工行使損害賠償權則是有嚴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你上班履行職務時受傷,是李某扛的重物所撞造成的,李某對此危害后果有過錯,即使你獲得了工傷待遇,李某也不能因此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協商無法解決,你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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