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成:我是一家股份公司安全環保處的安全監察人員,今年52歲,已在公司工作近28年。由于工作原因,多年來我一直沒有停止接觸作業現場的有毒有害物質,每天在作業現場至少4h。我公司已發生多起職工患苯中毒和血液類疾病。近期,我被診斷出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病情相當危急。由于這種病花費巨大,給我及我的家人帶來沉重的負擔。請問:我的病是否屬于職業病范疇,能否獲得工傷待遇?
答復:《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構成職業病有4個要件,一是患病主體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二是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的過程產生的;三是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四是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在我國職業病目錄所列的10大類115種職業病中,并無再生障礙性貧血一項,只有苯中毒引起再生障礙性貧血。因此,能否確定玉成先生的病是否職業病,應逐一對照上述4條進行檢查,如果各項都符合,則應按照規定,申請工傷認定,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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