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急需錢治療,為了及時獲得賠償款,往往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與用人單位簽訂補償協議,事后通過咨詢律師得知其獲賠的錢少于其應得的數額后,會以顯失公平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賠償,但勞動者主張顯失公平往往因舉證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王律師認為如果實際的賠償款低于應得賠償款的80%,就屬于顯失公平,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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