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精品毛片姜怡,王局长把白洁做到高潮,japanese19第一次,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

聯系方式 | 業務合作 | 會員

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發生工傷事故的責任承擔

2009-10-22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案情介紹>

  2002年2月19日,楊海祥經人介紹,到位于未央區三橋鎮趙家堡的西安市理光紙業有限公司(簡稱理光公司)工作,崗位是機修工,月工資800元。同年11月1日,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江峰與兩個自然人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每年支付承包費6萬元,發包方配合承包方將機器設備啟動至正常狀態(保證機器設備完好),同時約定:承包人只負責正常生產,其它問題由發包方負責解決。合同簽訂后,承包人依約交付了承包費,但理光公司交付的機器設備銹跡斑斑,無法直接使用,雙方圍繞設備檢修達成口頭協議,由發包方負責將設備檢修完好,并承擔檢修費用。之后,李江峰即組織工人維修機器設備,11月28日下午,正在維修設備的楊海祥發生觸電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事故發生的當晚,除承包人委托李江峰轉交給死者父母1000元外,死者父母再未得到任何經濟賠償。為獲得賠償,死者父母及其親友多次與李江峰及兩位承包人協商,但李江峰以公司已由他人承包為由拒絕給付分文賠償,兩位承包人雖愿意做適度賠償,但提出要由理光公司承擔主要責任。在協商無果之下,死者父母楊志有、王翠英共同委托筆者為代理人以理光公司未被訴人向未央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理光公司賠償拖欠工資及其子因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停尸費等共計11萬余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由承包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未央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該案后,根據申訴人楊志有、王翠英的申請,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調查,做出了楊海祥系因工死亡的認定,隨后,即開庭審理此案。審理中,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認定的案件事實,依職權通知承包人到庭參加仲裁活動,在庭審中,理光公司仍然以公司已由承包人接手經營為由,拒絕承擔責任,承包人則同意適度賠償。仲裁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認為“承包人承包企業后獨立進行生產經營,現場組織管理,屬于明確的受益方,對楊海祥之死負有主要責任。理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將企業承包給第三人,負有次要責任”。根據該認定結論,仲裁委員會裁定:

  1、西安市理光紙業公司支付拖欠申訴人之子楊海祥因工死亡前的工資1700元,支付喪葬費4185元;

  2、申訴人關于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要求不予支持,由西安市理光紙業公司自2002年12月起,每月按照418.5元的標準向申訴人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失去供養條件;

  3、承包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之子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3480元;

  4、申訴人關于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5、仲裁費820元由西安市理光紙業有限公司承擔420元,承包人承擔400元。

  接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后,申訴人對此裁決不服,認為企業承包并不能改變職工的勞動關系,理光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同時認為仲裁裁決由理光公司按月向申訴人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難以落實,于是在法定期間內以理光公司為被告,以同樣的請求數額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事故責任與理光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后,依職權追加兩位承包人為共同被告到庭應訴,經過5個月的艱難審理,前后兩次開庭,得出的結論卻令原告大失所望。

  一審法院認為:理光公司雖未與死者楊海祥訂立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同年11月1日,理光公司與兩位承包人簽訂了承包協議,該協議在兩承包人交納承包費、接取該公司的設備、房屋等,并著手檢修設備后已生效。按理光公司與兩承包人的口頭協議(所謂的口頭協議系在一審中李江峰的單方面陳述,承包人并不認可),兩承包人不愿留用的職工可退回理光公司,而楊海祥未被兩承包人退回,故楊海祥就與兩承包人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其與理光公司的勞動關系自然解除,而在楊海祥為兩承包人工作期間因工死亡,此事故的一切賠償責任應由兩承包人承擔,與理光公司無關。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西安市理光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楊志有、王翠英之子楊海祥因工死亡前工資700元。

  2、由兩位承包人支付原告楊志有、王翠英之子因工死亡喪葬費418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3480元、一次性支付撫恤金57753元,共計95418元,在判決生效后的一個月內支付50000元,三個月內全部付清,逾期履行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由兩位承包人在判決生效后的三日內支付原告楊志有、王翠英之子停尸費(自2002年11月28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每日以20元計);

  4、由兩位承包人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楊志有、王翠英之子死亡賠償金5000元,逾期履行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法院判決由理光公司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一審判決宣判后,楊志有、王翠英不服,以承包行為不能改變楊海祥與理光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理光公司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是唯一的受益人為由,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理光公司與兩位承包人對楊海祥的因工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理光公司辨稱:公司已由兩承包人承包,楊海祥是在承包后檢修設備中死亡,故其死亡的責任應當由承包人承擔,與理光公司無關,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承包人在答辯中稱:理光公司未按承包協議的約定向其提供完好的機器設備,其簽訂承包協議后并未進行生產,楊海祥檢修機器設備是受理光公司的指派,其在檢修設備中觸電死亡,責任應由理光公司承擔,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理光公司與承包人簽訂的承包協議中約定“乙方(承包人)進廠后甲方(理光公司)負責配合乙方將生產線全部啟動到正常生產(機器設備要完好)”,同時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其它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按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承包經營的企業,所有權并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的規定,楊海祥與理光公司雖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在雙方事實上形成的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仍為理光公司,故原審法院以承包人承包企業后未將楊海祥退回,即認定楊海祥與承包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與理光公司的勞動關系自然解除無法律依據;在理光公司與承包人簽訂的承包協議中明確約定,理光公司應配合承包方將生產線全部啟動到正常生產(機器設備完好),故承包協議簽訂后,對機器設備的檢修行為,應認定為理光公司與承包人雙方的共同行為,原審法院認定楊海祥系在為兩承包人工作期間因工死亡,亦缺乏事實依據。楊海祥因工死亡,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理光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承包人對楊海祥的死亡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據此,二審法院判決如下:

  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一、三、四項;

  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第二項;

  西安市理光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的十日內,向楊志有、王翠英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3480元,一次性撫恤金57753元,經濟補償金425元,共計91658元。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承包人向楊志有、王翠英支付楊海祥喪葬費4185元。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至此,這起并不復雜的案件,在死者離開人世近一年后,最終由二審法院為全案畫上了一個句號。

  <評析>該案在進入司法救濟渠道后,之所以在不同階段產生如此大的分歧,核心問題是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認識不同。實際上,該案的焦點是承包經營中職工的工傷(工亡)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是要正確理解勞動關系這一概念。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經依法設立的社會經濟組織,其最小單元為個體工商戶,對照此規定,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不可能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在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承包經營中勞動關系界定的概念是:承包經營僅僅是企業經營方式的變換,并不改變企業所有權的歸屬,企業職工仍然是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而不是與承包人建立勞動關系,特別是在承包人是自然人的情況下,更不存在職工與承包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問題。具體到本案來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雖然認定死者與企業仍然存在勞動關系,但卻又認定在整體事件中,承包人是實際受益人,因此,裁定由承包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該裁決對法律規定的被供養人撫恤金問題機械地認定不能一次性支付,而完全不顧按月支付能否實現這一實際存在的難題。一審法院的判決更是對事實和法律的歪曲,從積極的方面說是法官的辦案水平問題,從消極的方面說,對該案做出如此判決,純屬人情在作怪。相比之下,終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從總體上看是公正的,當然,如果能夠判決由理光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更符合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主站蜘蛛池模板: 会昌县| 珲春市| 洪湖市| 广元市| 平山县| 泸定县| 远安县| 裕民县| 白朗县| 洞头县| 独山县| 宜阳县| 鹤庆县| 天长市| 萨迦县| 神池县| 芜湖县| 泸水县| 三穗县| 永清县| 福州市| 独山县| 定安县| 九江市| 梅州市| 瓮安县| 宜都市| 新密市| 新田县| 普安县| 海晏县| 新闻| SHOW| 临西县| 晋州市| 宕昌县| 手游| 麟游县| 岑溪市| 洪雅县| 天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