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08年8月17日,上海市某汽車出租公司與張某簽訂了一份《承包協議》,其中約定,由出租公司提供一個出租車經營權牌照和一輛捷達牌小客車,由張某承包駕駛,該車輛的汽油費、路橋費、修理保養費等都由張某承擔,且張某每月向出租汽車公司上繳利潤3000元。工作不到一年,張某在營運中發生事故,不但造成車輛毀壞,自己也受了重傷,至今仍在醫院治療,已花去醫療費近萬元。請問,張某的傷能認定工傷嗎?
王國平
王國平先生:
張某以何種身份與出租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是問題解決的前提。如果張某與汽車出租公司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張某的傷害必然不是工傷;如果張某與汽車出租公司是內部關系,工傷的認定就很大可能得到支持。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規定,有經營資質從事客運服務的主體有個人和法人單位兩類,均需滿足特定要件,換句話說,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能與出租公司簽訂《承包協議》。
就本案,出租汽車公司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營業且獲利,張某也接受公司的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兩者之間是一種內部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上的分擔,張某發生的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
達一
上一篇:職工病休期間工資應照發嗎?
下一篇:群眾演員受傷,是否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