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9年6月受的工傷,直至99年11月3日出院.所在單位于99年9月由原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2004年1月做的工傷認定,認定是現所在企業。因手術時機一再延遲于08年3月才做完最后一次手術,后傷殘等級鑒定為四級,在鑒定做出之前沒有享受過工傷待遇,但現在勞動部門說2004前的工傷由企業承擔,企業又說改制了不承擔,我該怎么辦呀?
其中有幾點說明一下,
一、企業改制是先成立股份制公司,后原企業倒閉,市政府有文件新公司不承擔原企業債權債務,只接受原企業職工。
二、本人想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以后的生活來源問題,該由誰來承擔。
三、最近有人幫我找到一個名為:“關于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可勞動部門說還沒有接到這個文件,不知道這個文件對我是否有用。
律師解答:
按法律規定應由改制后的企業承擔賠償的責任,你盡快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的相關知識:
工傷類型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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