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金某出錢購買一輛貨車,將該車掛靠于取得營業執照的某運輸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從事貨物營運。同時,雙方約定,金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雇司機;某運輸公司按車輛收取管理費,負責辦理勞動手續,代收代繳稅費;運營中發生交通事故、運輸糾紛等均由楊某獨立承擔,某運輸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和債務。
2009年3月初,金某雇楊某為司機,讓其駕駛該掛靠車輛從事貨物運輸。11月3日,楊某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請問:誰是楊某的工傷責任主體?
答: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包給不具備用工主要的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司機楊某雖為第三人金某所雇用,但因金某系自然人,楊某的合法用人主體當屬被訴人某運輸公司。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也明確指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因此,某運輸公司應是劉某的工傷責任主體。
公司是否應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多少?
問:張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1日到2009年3月1日。合同期滿后終止,公司未提出續訂。張某要求公司支付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認為合同自行終止,不應支付張某經濟補償金。請問公司是否應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應該,應支付幾個月?
答:公司應向張某支付1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旅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币勒铡秳趧雍贤ā肥┬星暗挠嘘P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未被列入應支付經濟補償之內,但《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張某與某紡織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應從《勞動合同法》實行之時即2008年1月1日起。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向張某支付1個月半的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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