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系蒙陰縣某公司職工,2006年1月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6月5日14時許,馬某在開動攪拌機時,被攪拌機打斷右手中指,事故發生后被立即送往縣醫院住院治療12天,醫療費用由該公司全部支付。2009年8月18日,縣勞動保障局認定馬某為因工受傷。2009年10月24日,臨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馬某為傷殘8級,無護理依賴。傷殘等級鑒定后,該公司按規定支付馬某一次傷殘補助金1.2萬元。2009年11月,馬某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了勞動合同,并辦理了退休手續。這時馬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遭拒絕,于是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上述兩項工傷待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渡綎|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魯政發[2003]107號)第18條規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案中,馬某是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退休手續,雙方的勞動合同才終止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的情形。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而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而馬某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仲裁委遂裁決:對馬某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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