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因此,上述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撫恤金支出,可以做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