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發放標準按該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確定。停工留薪期內發放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實施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制定的傷殘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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