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某酒瓶廠的一名工人,老板接到訂單,讓本該歇班的我加班,經提議老板同意讓我幾個以前從事過酒瓶加工的老鄉來完成這批訂單。在加工過程中,排在地上的酒瓶內膽發生爆炸,我的一個老鄉眼睛被炸成九級傷殘。勞動仲裁為工傷,但老板不服,上訴到法院,法院一審判決不是工傷。老板沒有跟廠里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工人上過工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維護我老鄉的權益呢?
答:老鄉雖未與酒瓶廠簽訂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中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規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事實勞動關系作出如下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以上的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可以分析得出:第一,老鄉的頂班是得到了酒瓶廠老板同意和認可的。第二,老鄉在工作期間受到廠里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老鄉提供的工作系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此外,酒瓶廠沒有與其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老鄉與酒瓶廠之間適用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是符合一般勞動關系的實質性要件的,所以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
換一個角度說,本案的發生是在人力不能控制的酒瓶內膽爆炸炸傷眼睛,如果此時是該廠的員工,傷害同樣是不可避免的。另外,在你與老板協商是否用你的老鄉時,老板就應當馬上想到這個勞動者如果在本單位發生事故,應該承擔工傷賠付的責任。你可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