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屬于行政機關,它是勞動保障、衛生、工會等部門聯合成立的非常設性機構,其具體組織協調工作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完成。因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既不屬于行政機關,也沒有接受行政機關的委托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其次,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的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標準政策對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作出鑒定結論,該工作具有很強的技術性,而并非依據行政職權做出的政府行為。因此,其工作性質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1999年11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同樣,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的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該鑒定結論不服,亦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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