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一企業開車.不久前,我行車途中發生事故,造成我下肢殘疾。我被認定為負事故全部責任。我想申請工傷待遇,但有的人說負全部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國家是這樣規定的嗎?
律師答:
對該問題國家有明確的規定。“勞辦發〔1996〕28號”第7條原來規定“關于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由于司機是特殊工種,職業危險性較大,所以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但“勞辦發[1996]271號”規定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也應按照此項規定,認定為工傷。同時,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屬于犯罪行為、自殺自傷行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應認定為工傷。1996年2月13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第七項對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意見應改按以上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所以,事故責任的大小不能決定是否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如果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者有構成犯罪等情況,按上述三種情形,就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同時,認定職工工傷,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并不影響企業按規定對違章操作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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