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國家和本市對實施前的工傷保險政策尚未廢止前,對不同時間內發生的事故傷害按下列規定執行:
1、2004年1月1日起發生事故傷害的,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進行認定;
2、2004年1月1日前發生事故傷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申請時效沒有超過1年的,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進行認定;申請時效超過1年的,按照發生事故傷害時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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