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我的女兒在廣州一家公司,因為她會開車,有時她就開朋友的車去。孰知,在路上她被人家的車撞到而受傷。交警認定,我的女兒是,應當負全責,女兒的單位同意作處理,請問有什么辦法可以讓單位出錢?
律師:《保險條例》對應當認定為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在上下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但該《條例》同時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遭遇傷亡的得認定為或者視同,黃女士的女兒違反了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規定,單位拒絕作處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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