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一名員工因為與同事口角,而打架至傷,并經派出所調解處理,該員工找企業說他是工傷,并且該員工有1星期沒有上班,一星期之后還帶記者到企業論理,而企業告訴他已經決定除名該員工,書面手續在辦理之中;而該員工向勞動仲裁申請,想問:該員工屬于工傷嗎?企業要為除名而承擔責任嗎?企業應該如何應對此訴訟?謝謝!
答: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是目前我們國家調整關于工傷法律關系的行政法規,可以說是處理工傷糾紛的最權威的法律依據。因此,是不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說了算。我們首先看條例中關于工傷認定的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條例的規定來看,因打架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3)還必須滿足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即: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員工在上班時間打架不一定全是工傷,也不一定全部不是工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
一、應該認定為工傷的:
(1)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
(2)必須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3)不符合條例第十六之規定。
二、不應該認定為工傷的:
首先,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很容易認定的,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打架受傷肯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其次,是否為因履行職責在實務中有爭議。其實關鍵是看雙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與被害人的本職工作有關系,因為每個員工在單位上班都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內容無關,當然打架受傷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如,因雙方平時的個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報復而引起的打架致傷殘等,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綜上,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遭受的傷害。員工因為與同事口角打架當然不屬于工傷。如果企業要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看有沒有合法的依據。如果該員工違反了企業中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規定,并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當然沒問題。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