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職工上班時間在我公司發生工傷事故,已鑒定為五級傷殘,因未參加國家工傷保險,現雙方協商我公司一次性補償對方36.60萬元,請問此賠款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參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2]135號)中第四條規定:企業根據《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的規定,向因工傷、殘、死亡的職工及家屬支付的工資、各種補貼和補助等福利待遇,允許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2004年)》(穗地稅發[2004]220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工傷事故,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屬于醫療費用的,在“應付福利費”中開支,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作為責任人而向服務對象或者第三方(如客運企業對承運的旅客、施工企業在露天施工時對過路行人的傷害等)支付的賠償款,可以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福利費明確可以列支的費用項目外的,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企業實際負擔的其他賠償類支出,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項工傷支出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已實際發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圍(比如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工傷醫療賠償標準)內,我們理解是可以申報稅前扣除的。
提示:
在企業發生工傷賠償時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盡量及時取得相關的事故鑒定證明以證明事故的真實性。認定工傷的關鍵在于是否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2、按照當地政府的相關文件制定賠償辦法并與職工簽訂相關賠償協議。
3、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