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喪失了勞動能力即等于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謀生能力,需要通過因工傷殘等級評定,給予不同的待遇補償。補償的額度大小,則應視其傷殘的程度,即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而定。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設定專門機構,依照法定的傷殘和職業病等級標準,對傷殘者進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根據評定結果確定傷殘待遇給付。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范圍包括對因工負傷和患職業病或因疾病、非因工負傷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那究竟勞動能力鑒定有什么意義呢?
一方面勞動能力鑒定提供的正確結論是批準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退休、退職的科學依據。
另一方面,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供的正確結論也是合理調換因工受傷、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損害的勞動者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的科學依據。
勞動者因工負傷,勞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會有三種后果:一是使勞動者可能永遠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勞動者不能再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工作崗位或職業,三是使勞動者本人恢復適合他的工作崗位或職業。到底會導致哪種后果,要依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而定。
勞動能力鑒定第三個方面的意義,就是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確定職工因工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為保障受傷害職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和勞動就業的基本權利提供了依據。
第四個方面的意義就是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職工是否能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提供了政策、標準依據,也保護了受工傷的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