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是某市公路管理局的一名一線養護職工。2005年8月25日,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執行。
緩刑期間,張某考慮到自己年老多病,提出病休。單位與張某簽訂了一份2006年4月21日起至2007年4月20日止的協議書,明確單位不再安排張某擔任養護任務,每月發放200元生活費,不再發放工資、補貼、勞保、獎金等。協議同時明確,張某緩刑期間不能隨意開車,否則,發生的一切事故由個人承擔。
2006年11月,張某私自駕駛一輛長期不年檢的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和一乘客死亡、多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張某的家屬咨詢張某死亡后是否可以按照員工非因公死亡享受相關待遇。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問題。員工因工死亡的待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但法律對員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沒有太明確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73條“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的規定,及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對《勞動法》第73條“依法是指法律、法規。目前主要依照〈勞動保險條例〉……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繼續依照有效的勞動規章及一些規范性文件執行”的解釋,可見,目前對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主要還是依照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勞動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的平均工資兩個月;另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6個月到12個月的工資。
可見,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員工非因工死亡后的待遇主要是指喪葬費和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分別為企業兩個月平均工資和員工生前本人6個月到12個月的工資。
關于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問題,國家的統一規定是《勞動保險條例》,但也有一些地方有自己的規定。如果有地方規定的,優先適用地方規定。
該案例的特殊地方在于張某死亡時還在緩刑期內。服刑期的員工是否可以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呢?員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與是否在服刑期內沒有直接關系,主要是看非因工死亡員工是否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存在勞動關系就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如果企業在員工服刑期間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員工就沒有享受相關待遇的依據。該案例中,由于公路管理局沒有與服刑期間的張某解除勞動關系,而是按病休處理,因此,張某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專家建議
1、員工非因工死亡后的待遇,只與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關,與其他因素沒有關系,因此企業不應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相關義務。
2、依照法律規定,企業可以解除有過錯員工的勞動關系,照此,企業應盡早解除有過錯員工的勞動關系,以免日后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損失。如果要體現人文關懷,可以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給有過錯員工以適當的經濟幫助。
3、非因工死亡員工的親屬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及早通知企業。因為主張非因工死亡待遇存在時限制,過了時效就被視為放棄自己的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上一篇:因車禍引起的工傷應如何處理
下一篇:企業破產應保障職工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