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是某食品廠門衛,2000年7月13日,在李某值班期間,一外單位運送貨物卡車從食品廠往外拉貨。按照規定,應當出示有關出門憑證(出門卡),但卡車司機蔣某以常來拉貨為由未出示出門卡,李某阻攔貨車出廠門,二人發生爭吵,李某被蔣某打傷。按照規定,李某被當地勞動保障機構認定為工傷。
[評析]
本案中李某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理應認定工傷�!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李某的受傷顯然是因為履行自己的職責,履行職責和受傷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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