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同事有先天性的心臟病,本來已經動了手術醫治好的,但是最近突然又病發了,而公司制度中規定請假有一定的期限性,我想咨詢律師,如果職工患重病醫療期可以延長嗎?
律師解答:
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相關工傷待遇的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上一篇:工傷營養費是否能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