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單位一名機修工曹生在2009年6月31日上午10時左右,到車間對一臺機床進行檢修。在緊固螺栓過程中,因用力過猛,不慎扭傷了腰。經醫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事后曹生要求該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單位考慮曹生患腰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已有多年,經常去醫院治療,不應按照工傷處理。請問:這樣處理是否妥當?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曹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正在從事本職工作時發生腰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對于腰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要視其發病原因而定。腰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的發病,既可能是因為外傷所致,也可能因病變所致。傷與病的區分,就成為能否認定曹生為工傷的關鍵。對于曹生的腰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該單位可請本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果是外傷所致,應認定為工傷;如果與外傷無關,是舊病復發,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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