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是湖南新化縣雙江口電站的一名職工。1994年8月,由于電站前池淤沙,堵塞嚴 重,河沙進入發電機組,造成設備損害,影響發電。站里決定:停產排沙。陳某上前池 下渠道排沙,大約干了六個鐘頭,患上了感冒。同事勸他“不要干了,快回去休息!" 但他認為感冒是小毛病,就接著排沙,直到全部完成任務。在回宿舍的路上,陳某開 始頭痛,隨后就昏了過去。電站急忙將陳某送到醫院搶救。經診斷:是感冒高燒后造 成的腦膜炎,并留下乙腦后遺癥,生活不能自理。從住院開始,陳某的工資就只發80 %,并且至今尚有15000元的醫藥費未報銷。陳某請求單位認定工傷,報銷醫藥費,單位卻以“陳某當時沒倒在工作現場”為由拒絕辦理。
那么,象陳某這種情況,單位能認定工傷嗎?
陳某反映的關于工傷認定的問題,在當前比較普遍。1996年8月12日,原勞動部頒發 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正式試行。該《辦法》第8條 對工傷的范圍進行了界定。但是,由于陳某的問題發生在1994年,因此不適用《企業 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而應當適用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制定的《關 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解答》第54條第②款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 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者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負傷、殘廢或者死亡,可 以享受因工待遇。”據此,陳某為了單位能早日安排生產,下渠道排沙,從而引發感 冒發燒、患上了乙腦后遺癥,理應認定為工傷,單位以陳某“沒倒在現場”為由,不予申報工傷是錯誤的,應予糾正。
上一篇:工傷職工醫療和傷殘補助金處理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