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承包了某樓建筑工程中的刮大白工程,2008年7月19日,曹先生新雇了一位工人張新(化名)。張新在下樓吃飯時經過一段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沒有扶手,也沒有燈,不熟悉路況的張新不慎摔下樓梯。
盡管曹先生愿意承擔張新的醫療費,但仍心有不甘。由于他只負責大樓的刮大白工程,而扶手、電燈的安裝與他無關,這讓曹先生認為,工程的發包方對摔傷的工人張新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曹先生咨詢,他是否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律師:曹先生與工人張新之間為雇傭關系。本案的損害發生后,工人張新受傷的責任由雇主曹先生來承擔。但雇主曹先生如有證據證明該建筑工程發包單位對張新的受傷也有過錯的話,該發包單位也應承擔責任。根據有關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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