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程序
2005-06-27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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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審查。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3)組織鑒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4)出具鑒定書。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