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職工李某在晚上上班途中,經過本公司大門口時,被公司的看門狗咬傷右腿。請問:李某能否構成工傷?
答:首先應當肯定的是,李某的情況不構成工傷。理由如下:
1.李某的情況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李某受傷雖然發生在上班途中,但不是因為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2.李某受傷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第2、第3款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因為,無論是履行職責受傷,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傷,還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都強調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李某被狗咬傷發生在廠門口,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何況被狗咬傷也與工作沒有直接關系。
李某受傷雖然不能認定為工傷,但由于是被單位的看門狗咬傷的,因此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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