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勞動者,由于企業不景氣,待在家里無事可做,又到其它企業干活,發生了工傷事故,因由誰來負責,這成為新形勢下的一對矛盾。
那么讓我們來看看有關部門是怎樣規定的:
首先有這么一條,工傷責任由聘用單位承擔,這是鐵打的一條。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進行企業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這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不能借口轉讓或承包給他人為借口而逃避責任;
職工被借調或聘用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由借調或聘用的單位承擔工傷責任。因此,當待在家中的企業職工,到其它企業干活,雖然和原單位保留了勞動關系,但發生工傷事故是在聘用單位發生的,因此,應由聘用單位來承擔工傷責任。
如果其工傷事故是由交通事故產生的那么又有什么人來負責?
首先應由造成交通事故方負責。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的交通事故賠償中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等費用,企業可以不再支付相應的費用。如交通事故賠償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企業可一次性補償不足的部分;補償標準按上海市有關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規定為50個月上海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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