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一名裝卸工,一天在搬運過程中覺得腰部痛,當時揉了幾下就挺過去了。過了5天,我腰痛起不了床,到醫院診斷為腰肌損傷。我向企業提出工傷申請待遇,企業認為我未必是因為工作受傷。請問,我的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答復: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你受傷雖然拖后5天才上報,但只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九條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你并非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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