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去年4月份,我在下班前往朋友家聚餐的路上遭歹徒搶劫,致使頭部嚴重受傷、昏迷。經醫院搶救、手術、治療,已花去很多錢。我是2001年初在該公司工作的,當時未與公司簽訂任何勞動合同。請問我的情況是否屬于工傷,我該怎么辦?
答復:
根據你的陳述,首先應當明確你與該公司事實上已形成了勞動關系。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82條的規定,雖然你們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在該公司工作已一年多,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如每月簽領工資、勞動報酬等)。所以,你的權利應受《勞動法》的保護。
關于是否屬于工傷的問題。我們認為你的情況不屬于工傷,而是非因工負傷。依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11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時間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才屬于工傷的范圍。而你是下班后要前往朋友家的路上遭受意外傷害的,所以是非因工負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6至21條的規定,你可享受的待遇有:醫療費(包括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通藥費;貴重藥費、住院的膳費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病傷假期工資(醫療期間連續6個月內的)、非因工負傷救濟費(醫療期間連續超過6個月的)、非因工殘廢救濟費(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后的)。另外,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因此,未參加保險的企業,職工發生非因工傷事故應當享有的待遇,全部均由企業負擔。而且因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還須另外支付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綜上,你可以按上述項目向公司要求支付。若不能與公司協商解決的,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