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單位職工在非工作時間,為單位財產免遭侵害而使自己遭受人身傷害時,實踐中常因對該行為認定的誤區,而使受侵害人得不到合理有效的救濟。據報道,南海某金屬制品工廠保安沈雁清在其非當班時間,與持刀入廠搶劫人員搏斗時嚴重受傷,被評估為十級傷殘。勞動部門初次認定工傷后又撤銷,南海區政府行政復議則認為他所屬企業不是國有或集體企業,其行為無關保護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不能視同工傷。沈雁清狀告南海勞動局,南海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南海勞動局的認定,要求對沈雁清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在這個案件中有必要區分見義勇為行為與工傷。見義勇為一般來說包括四個要件:其一,行為目的具有正義性;其二,行為利他而非利已;其三,行為人沒有法定職責或約定義務;其四,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緊迫性。司法實踐中,往往適用民法上的“無因管理”,由受益人為見義勇為者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見義勇為的行為基本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
在本案中,沈雁清身為單位保安,雖其受傷時非當班時間,但其不當班并不意味著他沒有保安職責。沈雁清的行為并不符合見義勇為的行為中沒有法定職責或約定義務的條件,因此并不是見義勇為,而是為盡保安職責而受的工傷。《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沈雁清應獲得工傷保險補償。更值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一解釋雖然規定的是雇傭關系的情形,但其法理基礎與職工因工受傷是相通的。沈雁清受領了工傷保險給付后,仍可基于侵權法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侵害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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