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6年,小王進入某貨運公司,從事駕駛直駁船工作,但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只是通過口頭形式約定了小王的基本工資及提成方式。2008年4月10日,在工作時,小王全身不慎被運輸機皮帶絞傷。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后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7級傷殘。然而,貨運公司一直未為小王繳納社會保險,因此,小王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處得到相應的賠償。而貨運公司則堅持認為小王受傷與公司無關,系其操作不慎,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并單方面解除了小王的勞動關系。小王依法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貨運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資、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費、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等費用。
仲裁裁決
勞動仲裁委員會公開開庭審理后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傷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例中,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社會風險無處不在,尤其是在勞動關系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付出勞動進行生產,經常會面臨一定的危險,因此,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生產環境,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以順利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
正常而言,如果員工出現工傷,即勞動者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員工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依法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被認定為工傷后,按照法律規定工傷員工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得到相應的賠償。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應當如何處理呢?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工傷員工仍然可以得到賠償,由于用人單位本身存在過錯,所以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本案中,貨運公司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應當承擔對小王的工傷保險責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小王支付停工留薪工資、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費、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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