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今年10月份我在上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車主賠償了醫療費誤工費。后來我要求單位給予工傷待遇,單位稱車主已經賠償,不能再享受工傷待遇。請問是這樣嗎?
律師:單位說法不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2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以支持。”據此,你在獲得車主的民事賠償的情況下,并不妨礙你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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